1、買受人在確認為最終受讓人后5個工作日內與甲方簽訂交易合同,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轉讓價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賬號。
2、本次處置的財產轉讓后,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甲方將給予一切必要的協助。轉讓過程中應當繳納或者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和資金,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甲方收取本次轉讓交易價款不含上述稅費,僅提供收款收據。如需開具發票,買方應向甲方提交發票,甲方應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由此產生的稅費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未作規定的由買方承擔。
3、對標的物轉讓中可能涉及的罰款、滯納金等部分,買受人應當按照有關行政法規接受行政部門的處理,與甲方無關。
4、買受人繳納出資后,有權對轉讓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5、本合同簽訂后,甲、買雙方應到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辦理實物資產轉讓交易手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6、甲方與買受人交付標的資產后,標的資產的風險轉移給買受人,即買受人自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承擔所轉讓標的資產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責任及相關費用。
轉讓標的是否存在其他瑕疵,由受讓人調查確定,甲方不承擔瑕疵責任。
風險內容提示:
1、標的物以現狀為準。競買人支付定金參與轉讓的,視為接受標的物的現狀和全部瑕疵。甲方不得對拍賣標的瑕疵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也不承擔擔保標的瑕疵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無效、轉讓風險等)。相關風險由投標人自行評估,利害關系人自行決定,并向有關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了解確認,與甲方無關,因標的物的缺陷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投標人承擔,投標人承諾不因標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缺陷而拒絕接受甲方的資產或索賠。
2、交易完成后,中簽者應開具發票并自行繳納罰款、稅款等。相關稅費根據交易情況承擔。中標人參加投標將被視為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的風險。
3、自轉讓交易之日起,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一切風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和增加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并自行解決。
4、買受人對拍賣表示遺憾后(僅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意向受讓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公告的轉讓條件與甲方簽訂交易合同或付清全部轉讓價款的,視為對拍賣表示遺憾),定金不予退還返回。
5、投標及設備的數量、種類等相關內容以現場實物為準。如果投標資料中注明的數量和種類與實際情況有誤,則不影響成交價格。
6、因破產被終止或者宣告無效的,可以收回投標。如投標被收回,甲方除按投標價退還外,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